“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26-11-05 15: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审查起诉。2024年9月2日,浙江省衢州市监察委员会以吾某某涉嫌受贿罪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围绕案件定性提出补证建议。建议补充完善2016年吾某某同意邵某某入股提议后为某电力电子公司谋取利益的相关书证,进一步查明吾某某利用职权为邵某某谋利与其获得某电力电子公司战略配售股购买资格之间的关联性;补充讯问吾某某,核实其与邵某某商定兑现利益的具体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受贿双方以战略配售股的高额预期收益为贿赂对象的合意内容和主观意图。二是围绕战略配售股升值可能性、吾某某的行为性质以及犯罪数额等问题,全面审查论证。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某电力电子公司股份属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优质标的,证券、基金公司预估该公司上市后股价至少翻倍,本案所涉战略配售股具有较高的升值可能性,吾某某对此亦有明确认知。吾某某在没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能够购买战略配售股并在公司上市后获取巨额收益,是因为其对某电力电子公司提供了帮助,获取股份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某电力电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吾某某实际获利367万元,其受贿数额应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10月25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吾某某犯受贿罪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