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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例二

  吾某某受贿案

  【关键词】

  受贿罪 战略配售股 预期收益 实际获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吾某某,男,某市某区委原常委、区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2000年至2023年,吾某某利用担任某市某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收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下同)689万元。

  其中,2015年至2020年,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电子公司)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及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某电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为感谢并继续获得吾某某帮助,向吾某某提出待某电力电子公司满足上市条件后,给予其入股机会,吾某某同意。在吾某某的关照下,某电力电子公司在该区快速发展。2021年11月,邵某某告知吾某某,某电力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已经获批,证券、基金公司预估该公司上市后股价至少翻倍,其愿将自己300万元战略配售股份额送给吾某某,同时承诺不会让吾某某亏损,吾某某同意并向邵某某转账300万元购股款。2021年12月,某电力电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邵某某为吾某某购入300万元战略配售股并代为持股。2023年1月,邵某某售出其持有的战略配售股后,将吾某某出资的300万元及对应获利367万元转至吾某某指定账户。

  【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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