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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审查起诉。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以周某涉嫌受贿罪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穿透入职领薪外衣,依法认定受贿犯罪性质。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范某某担任的执行总裁、总裁系某汽车集团按照周某的提议增设,属于为输送利益而专门设岗,范某某任职期间未实际履行执行总裁、总裁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仅与其他副总裁相当,其六年多中获取薪酬、奖金、车辆等财物共计价值1174万元,较其他副总裁中收入最高者高出815万元,某汽车集团还承诺以突出贡献奖励的名义给予范某某1500万元,集团其他人员均无此奖励。范某某入职前后,周某均有利用职权为某汽车集团谋利的行为,某汽车集团给予范某某明显畸高的薪酬,是为了感谢周某的帮助并寻求更多帮助,周某对此亦有明确认知,双方行受贿故意明确。二是量化合理薪酬标准,准确认定受贿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范某某在某汽车集团有实际工作,可以获取合理薪酬,认定受贿数额时应将合理薪酬予以扣减。对于扣减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精神,参照与其工作内容相当的某汽车集团其他副总裁的最高年收入予以扣减。2025年2月8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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