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26-11-05 15: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裁判结果。2025年12月4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受贿数额中有部分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安排特定关系人到请托人公司领取高额薪酬方式非法收受财物的,属于受贿行为。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所在岗位是否正常、是否实际履行职责以及所获薪酬是否正常,准确区分一般介绍工作与以领取高额薪酬方式收受贿赂的界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为其特定关系人专设岗位并支付高额薪酬,高额薪酬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对于通过特定关系人领取明显高于正常薪酬方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按照超出正常薪酬部分数额认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入职请托人公司后实际付出劳动、参与工作的,认定受贿数额时应扣减其合理薪酬,扣减标准可参照公司中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岗位相同或者工作内容相当的其他人员最高薪酬数额予以确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