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2024年10月12日,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能够确定获利的设备采购项目,无需实质经营并承担市场风险即获取利润的,属于受贿行为。办案中要重点围绕有无实质经营性、市场风险性以及职权对应性进行审查。对于设备采购项目的获取以及设备采购、销售价格的洽谈等实质性工作均由请托人实施,国家工作人员获取项目后无需开展实质经营即能获利的,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对于请托人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而将本可以由自己获取的项目利润让渡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为了通过项目获取利润,且客观上已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以国家工作人员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责编:杨童童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