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26-11-05 15: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不实际工作、仅领取薪酬的,受贿数额一般以全部薪酬数额认定。此类犯罪中,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的主观合意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的薪酬,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未实际从事工作,领取相应薪酬不具有正当性,故应将其获取的全部薪酬认定为受贿数额。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六条、第十条
案例四
梁某某贪污、受贿案
【关键词】
贪污罪 共同贪污 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男,某县某街道原党工委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