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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与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5-04-27 10:31   海报新闻

  2024年12月9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称其办理的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经审查认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当事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经查,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作“佳科傅”商标和“绍兴上虞佳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厂名的铭牌并安装在自己生产的风机产品上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的涉事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6485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启示】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及时启动行政保护程序,予以行政处罚,有效防止了“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的发生,形成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合力,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心,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同时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发挥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衔接机制作用,高效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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