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与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5-04-27 10:31 海报新闻
被请求人在首次侵权行为经行政裁决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重复侵权,不仅严重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对市场主体相关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对保护创新、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中,行政机关通过书面审理快速认定侵权事实,结合前期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形成执法闭环,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作用。
6.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016491号“日照绿茶”商标为日照市茶叶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4年9月3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某茶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摆放标有“日照绿茶”字样的袋装茶叶150个及盒装茶叶28个,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日照绿茶无相关授权手续及茶叶产地证明,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4年9月23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