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与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5-04-27 10:31 海报新闻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历来是实务中判断是否侵权的重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本身只具有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本案中,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存在矛盾或冲突,因此不能简单认定权利要求书存在歧义或错误。该案对合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多元化解“硫化机”“横梁”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硫化机”发明专利及“横梁”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所涉横梁部件系发明专利产品的重要组件。2024年8月,请求人就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专利侵权行为,向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2024年8月26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立案。
请求人主张两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案发明专利方法制造、销售硫化机产品,涉嫌同时侵犯发明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公知技术及现有设计,已就涉案两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