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案例,涉电子数据认定、陈年命案办理等
2026-09-21 10:34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一)开展致伤物推断及损伤分析。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当年现场勘验发现的撬棍上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和DNA信息,且该关键物证已经遗失,故难以认定涉案人员是否使用过。在此情形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通过审查原始照片、尸体检验记录和鉴定书,并细致比对现场勘验情况,对被害人张某的头部损伤形态特征、分布特点及严重程度等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张某头部损伤符合具有一定质量、金属质地的棍棒类物体直接接触打击所形成的典型特征,现场遗留的撬棍完全能够形成上述损伤,上述损伤系4次以上连续打击形成。这一分析意见,与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反驳了芦某某的供述。
(二)开展血迹形态分析。为清晰还原被害人张某在何种状态下被害,检察技术人员结合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照片及室内血迹分布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析认为张某伤后曾在现场床尾处短暂停留,说明张某正准备外出或刚返回家中,即遭控制并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该血迹分析意见与刘某供述完全吻合。此外,依据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确定被害人张某面部下方被子上的血迹符合血液流注、浸染形成,枕头及附近被子上的血迹符合血液沾染形成。上述血迹形态分析与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进一步夯实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