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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案例,涉电子数据认定、陈年命案办理等

  (三)开展伤后行为能力分析。在二审环节,芦某某提出新辩解,称其于2000年5月22日因摔伤致右手舟骨骨折、月骨周围脱位,并于同年7月11日接受内固定手术治疗,因此其右手无法握持撬棍实施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望风且只参与入室盗窃,并未参与抢劫杀人。为核实该辩解,检察技术人员调阅了芦某某当年的全部诊疗资料。经审查发现,芦某某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术中未见重要神经、血管、肌肉及韧带损伤,且术后恢复良好。根据骨折愈合的病理生理过程,在其术后2至3个月,右腕关节功能即可恢复或接近恢复正常。结合其右上肢亦无其他组织损伤,芦某某右手不存在遗留握物、持重等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同时,依据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的撬棍数据计算出撬棍总重量约为1kg。综上分析,2000年10月30日芦某某作案时完全具备正常握持该撬棍击打被害人的能力。这一分析意见反驳了芦某某关于“无法握持撬棍”的辩解。

  【典型意义】

  在办理陈年命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基于客观性证据,综合运用法医专业知识,对技术性证据开展专门审查,特别是针对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等,通过开展致伤物推断及损伤分析、血迹形态分析、伤后行为能力分析等技术手段,还原“非亲历不可知”的隐蔽信息,印证有罪供述、反驳无罪辩解,助力还原犯罪过程,全面、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五

  祖某萍等涉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民事监督系列案

  ——法医专业支持车险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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