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案例,涉电子数据认定、陈年命案办理等
2026-09-21 10:34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针对大量已销售的伪劣产品,相关账目被销毁,导致犯罪事实未查清、涉案金额难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提取和恢复涉案数据,对可能成为关键证据的加密文件进行破解和分析,支持查清犯罪事实。对涉案伪劣产品数量和金额鉴定意见,通过“检察官+技术人员”方式进行联合审查,增强涉案金额指控意见可采性,改变以查获在案实物货值金额定案的常规做法。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0日,涉案人员姜某明、吴某霞(二人系夫妻关系)成立“甲公司”,姜某明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某霞任监事,从事灭火器生产、销售。2022年8月4日,姜某明、吴某霞以吴某凌(吴某霞弟弟)名义成立“乙公司”,并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从事灭火器生产、销售。2022年3月起,姜某明、吴某霞按照客户需要,生产MFZ/ABC3(3公斤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4公斤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型号灭火器217万余具,销售215万余具,其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灭火器210万余具,涉案金额为5300余万元,销售范围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区,购买方涉及机关单位、学校、宾馆和物业公司等。2025年12月8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26年1月12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判处吴某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万元。姜某明、吴某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3月26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