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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案例,涉电子数据认定、陈年命案办理等

  (一)多技术专业协同辅助构建证据链条。涉案人员耿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仅购买含有微量A毒物标准溶液,并控制投放剂量,并无杀人故意。但经检验,上述标准溶液并未被使用过;且在耿某某邮寄出去和尚未被饮用有毒饮料中,检出A毒物含量超过全部标准溶液含A毒物总量5倍之多。为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统筹电子数据、法医等多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同开展电子数据鉴定、法医技术协助及出庭支持等工作,辅助检察官构建完整证据链条,针对性解决耿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来源,以及评估致死剂量等技术问题。

  (二)电子数据专业审查锁定毒物来源。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人员对侦查阶段提取耿某某的手机、电脑数据进行审查分析,发现耿某某存在搜索“A毒物”关键词、查询剂量单位、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向他人咨询毒物购买渠道,以及访问售卖A毒物的某化学实验品网络商城等上网痕迹,但初步提取的数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犯罪意图和实际购买行为。检察官采纳检察技术人员建议,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通过提取耿某某电脑数据,发现耿某某搜索A毒物相关信息的详细内容,记录其获取毒物使用方法和致死剂量知识的完整过程,同时提取到耿某某删除的历史备份文档,该文档完整记录耿某某预谋杀害曹某某全过程,包含毒物选购、饮料掺毒、快递邮寄、事后销毁证据等计划,直接证实其主观杀人故意。检察官将上述日记记载A毒物剂量与某化学实验品网络商城账号信息线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卖家售毒制作讯问笔录,调取耿某某三次大量购买A毒物聊天记录、销售合同、快递订单号等证据,锁定涉案A毒物真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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