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案例,涉电子数据认定、陈年命案办理等
2026-09-21 10:34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三)法医评估致死剂量和与死亡危险性。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在饮用含有A毒物饮料时察觉味道异常,实际摄入量较少且及时就医救治,未发生死亡后果。因A毒物具有摄入后快速吸收、迅速分布于全身组织器官的毒理学特性,加之两名被害人中毒初期临床表现不典型,未能第一时间明确毒物种类,直至4天后出现特征性中毒表现,先后在其血、尿中检出A毒物,此时检出浓度因吸收和代谢排泄,已不能直接反映其实际摄入量。检察法医通过查阅专业文献和公开报道的A毒物中毒死亡案例,形成有实践案例支撑的A毒物致死血浓度范围。结合两名被害人摄入方式、救治过程、代谢时间等信息,认为在A毒物已经快速分布至组织器官,并持续通过代谢排出体外情况下,两名被害人首次检出A毒物血液浓度仍处于前述致死浓度范围内,据此推断其两人实际摄入A毒物剂量处于甚至可能高于该致死浓度范围,存在较高死亡风险。检察官结合法医意见,认定耿某某投放A毒物剂量足以致人死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人员作为鉴定人、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分别就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所提取的关键证据来源、A毒物的毒理学特征、致死剂量评估方法及死亡危险性判断进行解释说明,上述意见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