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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案例,涉电子数据认定、陈年命案办理等

  (二)组织技术专家会商论证。上级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实地复勘案发现场,查看血衣、车辆等关键物证,对比分析血迹形态分布、电动车位置等,梳理案发时双方行为顺序与空间位置,认为本案损伤系他人造成并倾向认定刘某甲系直接加害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排除被害人自杀可能。被害人身上有两处集中连续且较深刺创伤,自伤一般难以形成,且被害人左手拇指、环指有抵抗伤却没有自杀常见试切创。二是刀具上未检出刘某甲、刘某乙的生物痕迹,并不等同其二人未接触过刀。刀具上沾有被害人大量血液,可能覆盖其他生物痕迹,导致无法检出,且接触时间长短、刀柄材质等因素亦会影响检验结果。三是倾向认定刘某甲系直接加害人。因为刘某甲右小腿、右足背多见流注状血迹,说明其身体右侧更接近被害人且双方无障碍物阻挡;刘某甲上衣右侧腋下长尾状喷溅血迹,说明其右手臂在被害人伤口喷溅出血时呈抬起状态;刘某甲右手掌少量流注状血迹、右手背大量喷溅状血迹,说明其右手在被害人受伤出血时呈握拳状态(如持刀)。检察机关根据物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结合上述专家论证意见和案发前被害人陈某甲一直正常工作、生活,并无重大疾病或生活变故等情况,认定在案证据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杀,且系刘某甲、刘某乙共同故意伤害陈某甲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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