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案例,涉电子数据认定、陈年命案办理等
2026-09-21 10:34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2019年12月26日,甲资产管理公司向某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资规局将103号他项权证登记于其名下,并在审理期间申请对103号他项权证原件及资规局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裁定,认为该案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资规局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抵押权人与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但甲资产管理公司仅通过发函的方式要求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视为未提出申请,故裁定驳回起诉。关于甲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因103号他项权证的真实性并不影响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并无必要开展鉴定。甲资产管理公司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
2021年3月26日,甲资产管理公司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资规局未将其抵押权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违法。2021年5月31日,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该公司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前后两次诉讼的正副卷,发现后诉副卷中载明甲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明确本案诉讼请求为确认初始登记违法,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审查焦点、审查内容等均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核心证据103号他项权证与资规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关联是本案争议焦点,故重点对103号他项权证进行鉴定。检察机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真伪鉴定。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