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案例,涉电子数据认定、陈年命案办理等
2026-09-21 10:34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本案中,检察技术人员运用系统思维,拓展检验“广度”,对检材与样本特种文件进行多维度、全要素比对,全面把握特种文件的整体构成及各要素间的内在联系。在全面对比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穿透思维,将检验思路从“广度”向“深度”推进,深入分析特征之间的符合性、差异性与可变性,抓住检材与样本特种文件存在“同机不同式”这一核心矛盾,结合具体案情对这一差异展开由表及里的剖析,追溯差异生成的根本原因,最终认定其源于不同的文本生成系统。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某印染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关联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103号他项权证。2018年1月,某银行将该笔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甲资产管理公司。2019年1月,该印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甲资产管理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对案涉土地的优先受偿权,管理人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案涉土地未设定抵押,对该申报不予认可。
2019年8月5日,甲资产管理公司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资规局)发函,要求提供已将103号他项权证登记在其名下的证明材料。2019年8月13日,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称:未查到该印染公司与某银行至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记录和档案信息;不动产登记簿显示存在103号他项权证,但抵押双方均为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企业。2019年10月,甲资产管理公司向某资规局发函,要求将103号他项权证的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于其名下,但未得到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