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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分支机构确认缴存资金到账的,应及时按下列规定为单位办理汇缴入账手续:

  (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单位当月应汇缴金额一致的,应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2)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单位当月应汇缴金额不一致的,应与单位联系确认汇缴金额后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多余款项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汇缴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不足款项应通知单位办理补款手续。

  (九)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新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补缴方式

  (1)全额补缴:职工因工作调动、新开户等原因中断、滞后汇缴,其单位对该职工该时段进行的集中补缴,职工月补缴金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金额。

  (2)差额补缴:单位因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等原因,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3)不定额补缴:单位因其他原因对职工进行的一次性补缴。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1.申请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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