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转出单位无需加盖公章);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如果转移职工姓名和身份证件信息不完整的,原缴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由现缴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手续。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六)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职工与异地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1.申请材料(1)异地转入(异地→本市)转入条件: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
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的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②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