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被投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不予受理:不属于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范围的;已注销或撤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分支机构经调查取证,如果被投诉单位与职工就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争议,职工应先就相关争议事项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明确权利基础。
分支机构经调查取证,确认单位违法行为后,应分别向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核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段和欠缴金额,核查期不超过30日。
分支机构依据核查结果,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处理。被投诉单位与职工双方同意调解的,分支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程序。调解时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在规定时限内,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投诉职工明确要求终止调解的,分支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被投诉单位与职工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分支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启动催建催缴工作,向单位以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催建催缴通知。单位逾期拒不履行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十九)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可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申请材料办理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