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十一)个人账户集中封存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注销的,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可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公积金中心设立集中封存管理户,对集中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公积金中心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时,发现职工个人账户信息缺失的,应当要求单位核对补齐相关信息。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集中封存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证明,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明材料;
(4)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再转入集中封存户;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单位及职工2年以上未发生资金往来的,分支机构出具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情况说明,可直接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十二)个人账户启封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或职工自其他单位转入本单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启封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