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及单位账户设立手续,生成单位登记号,打印回单,加盖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后交至单位经办人;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应当自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不得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并附个人基本信息电子表;
(2)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如为外籍、港澳台人员开户缴存的,外籍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职工在异地存在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先将异地个人账户封存,再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
职工在本市存在封存状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新录用单位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公积金中心自动将其原单位封存状态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录用单位,并将其个人账户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