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应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申请表无需加盖单位公章)。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应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自动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如果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续缴申请,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停缴后再续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2)在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下限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收入情况自主确定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调整月缴存额,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的,缴存分支机构每年将根据最新公布的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动调整其缴存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办理除异地转入补缴外的其他补缴、缓缴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款额。
(4)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停缴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网上缴存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网上办理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网上办理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