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①《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③转移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本市转出(本市→异地)转出条件:
①职工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
②职工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职工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冻结;
④职工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与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业务流程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应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确认接收联系函,并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审核。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为职工办理异地转出销户提取业务,及时在处理联系函时选择允许转出,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实现资金与信息的同步转出;审核未通过的,在处理联系函时选择禁止转出,并将原因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将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应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联系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负责解答职工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