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缴存比例下调办理缴存比例下调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②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③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3)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办理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或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八)汇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1.申请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先确认缴存信息,然后向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缴款,单位在缴款时应注明汇缴单位信息,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要求使用单位对公账户,也可办理实时代扣汇缴业务,授权银行从单位对公账户中实时扣划应汇缴金额。单位若有汇缴变更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