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单位工作、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就业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队用人单位及其在职非现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外国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照职工本人录用当月工资核定。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