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三)个人账户合并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本市有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合并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如果并户账户与被并户账户职工姓名和身份证件信息不完全一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由现缴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四)单位账户转移单位因办公(生产经营)地址迁移或其他原因需更换缴存分支机构的,可办理单位账户转移手续。
1.申请材料办理单位账户转移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转移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单位账户转移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五)个人账户同城转移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本市新单位录用的,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