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分支机构可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分支机构应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2)单位1年以上未发生资金往来,且单位账户下无缴存职工的,分支机构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3)单位及职工1年以上未发生资金往来,且单位及职工账户均无余额的,分支机构应先对职工账户进行零余额销户处理,并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六)缴存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1.申请材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七)缴存比例调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如已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且在生效期间,单位因经济效益好转等原因提前申请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的,办理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1.申请材料(1)缴存比例上调办理缴存比例上调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