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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且不应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三章办理要求、申请材料及业务流程第十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申请材料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机关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他单位提供证明组织机构合法设立的文件);

  (3)加盖公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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