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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二十)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单位可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申请材料办理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二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本人收入核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本市规定范围,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手续应由本人直接申请办理。

  1.申请材料

  (1)个人账户设立

  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②本人身份证件;

  ③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2)停缴或续缴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因收入减少、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停缴手续,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

  办理停缴或续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缴或续缴申请表》;

  ②本人身份证件;

  ③续缴需与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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