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十七)缓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单位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如已办理缓缴手续且在生效期间,单位因经济效益好转等原因提前申请终止缓缴的,办理提前终止缓缴手续。
缓缴期间,单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归集业务。
1.申请材料(1)缓缴办理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②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③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提前终止缓缴办理提前终止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缓缴或提前终止缓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八)催建催缴职工投诉单位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应先调查取证核实。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由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由单位所属分支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