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2)办理除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外的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①《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②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五)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申请材料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营业执照的文件等);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3)职工个人账户已全部办理转移或已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