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
2025-09-05 08:56 济宁住房公积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
第三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归集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的总称,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