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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中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事项应当真实可靠。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及时退还。对逾期不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可按照《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可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四十九条 单位、职工或其他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申请材料的,中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条款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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