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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年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已经发放的1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及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执行。

  第七章 冲抵还贷

  第二十条 冲抵方式分为两种:按年冲抵、按月冲抵。

  (一)按年冲抵。选择按年冲抵的借款人,同套房屋申请贷款可以在维持公积金账户定量资金(申贷余额)的基础上提取使用缴存余额。每月21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需使用关联的还款银行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每年的5月20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可使用缴存余额(含申贷余额)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冲抵到百元。

  (二)按月冲抵。选择按月冲抵的借款人,同套房屋申请贷款不可以提取使用缴存余额,在维持公积金账户定量资金(申贷余额)的基础上,每月18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偿还每月的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套住房贷款,可以使用缴存余额(含申贷余额)冲抵到百元。

  (三)冲抵顺序。先冲抵主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再冲抵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账户余额合计仍不能满足还款的,不扣划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改为扣划还款银行账户资金。因账户余额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形成逾期的,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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