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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离异、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借款人或抵押物承受人必须结清贷款。

  第十章 贷款回收、违约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贷款逾期人员,可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进行:

  (一)短信、电话催收;

  (二)贷款受委托银行直接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借款人单位配合催收;

  (三)发送律师函;

  (四)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按照约定,中心将借款人的个人借款信息、逾期信息按规定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等有关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不还的借款人,将借款人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二十九条 将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中心出具逾期催还相关法律文书后,仍不偿还的;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贷住房公积金,经中心出具限期退回相关法律文书,期满仍未退回的,中心将此类缴存人信息报送至社会信用等相关机构。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可采取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逾期本息计收罚息;

  (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以借款人、配偶或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抵扣欠款;

  (五)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所

  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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