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管理部对辖区内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政策规定范围内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办理产权证书、非商业用房)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受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初审,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签署,以及公积金贷款抵押、回收、协助催收等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 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180天)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已交足首付款。购买首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20%以上;购买第二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30%以上。购买保障性住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