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尚未发放的,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的;
(四)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逾期累计超过三次(含)的,每逾期一个月为逾期一次;
(六)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七)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十)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职工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