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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六)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还款状态出现一次B(呆账)、 D(担保人代还)、Z(以资抵债)标志或曾因某种原因被起诉、处罚、代偿等特殊记录的。

  (七)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有被执行状态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三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在以下担保方式中选择提供担保:

  (一)房产抵押

  以期房作为抵押的,由经办银行和开发企业共同为借款人办理预抵押手续及不动产正式抵押手续;以所购现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的,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抵押完成后抵押权证交与抵押权人。对预抵押的,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同时办理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担保

  由两名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人员担保;或不限制担保人的单位性质及人数,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九条 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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