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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第十七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增值税发票之后申请。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之后申请。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之后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取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有效凭证之后申请。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和取得首付款(或全款)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拍卖手续之后申请;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之后申请。

  第十八条 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同意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信息单》。

  第十九条 购买“以旧换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增值税发票、与开发企业签订《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之后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并正常还款的次月或次年申请提取,之后每月或每年可提取一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在全部结清贷款之后申请提取,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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