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部对辖区内委托商业银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窗口、委托商业银行网点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暂定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六)“以旧换新”购房的;
(七)国家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