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修订条款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德州市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更好地服务公积金缴存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房屋套数认定由查询购房人购房地、户籍地、工作地三地住房情况改为仅查询其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情况,如购房所在县(市、区)没有住房,按购买首套房办理;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套住房的,新购房屋贷款按第二套认定。天衢新区按独立行政区认定,在天衢新区新区办所辖区域购房属陵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房屋套数按在陵城区购房认定。此政策暂定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细化了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三)将原贷款担保方式整合为房产抵押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担保两种方式。
(四)购买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成本计入房屋总价款,在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