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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房手续。购买已办理准入手续的期房或现房,具有两年之内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两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房地产)买卖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工程概预算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材料。“以旧换新”自住住房的,具有《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具有两年之内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

  (六)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二套房认定(暂定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七)“以旧换新”的原置换房产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作房产套数认定。

  (八)同一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合计不超过两次。

  (九)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电子证明材料,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中心支持不动产“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自主选择合适的“带押过户”模式。

  第六条 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一)不予向借款人及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含借款人或配偶在异地、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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