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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二)不予向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不予向被列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不予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不予向付清全款购买期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六)不予向所购房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未满18岁)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不予向因离婚、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等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八)不予向个人信用不良(两年内《个人信用报告》)的借款人(含配偶)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同意并授权中心和受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进行审批的重要依据。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2 年内存在连续逾期 3(不含)次以上或累计逾期 6(不含)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三)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挂失除外)等异常状态的。

  (四)信用报告中出现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

  (五)存在因信用不良等原因被起诉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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