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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   海报新闻

  第三十六条 中心积极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线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线上办理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第三十七条 除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类型,其他提取类型均无房屋套数限制。

  第三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有效凭证。

  第三十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第四十条 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开发企业出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信息单》。

  第四十一条 购买“以旧换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增值税发票、与开发企业签订《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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