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存在以下疑点:一是被害人末次进食时间是死亡前4至6小时,但末次进食时间无法确定,据此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二是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的准确时间。三是作案手法及工具未查实,具体受到何外力作用导致窒息死亡无客观证据证明。四是被告人4时许离开被害人所住小区范围,6时20分至40分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其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空白;被害人住处遗留多枚足迹,未做比对;被害人手机去向不明,可能存在财物损失;结合案发时现场房门钥匙配套数量无法查清的情况,无法排除在被告人离开后有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合理怀疑。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存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辛某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某无罪。
2018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后辛某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申诉人张某不服,以现有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辛某是杀人凶手、不可能是他人作案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