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2. 有新的证据证明与涉案轿车轨迹始终伴随的尾号8789手机号码使用人为许某。声纹鉴定证明手机通话人是许某,音频还显示通话人称其驾驶的轿车是租来的、驾车经过北海前往防城港、被警察查车等内容,与租车合同、涉案轿车GPS行车轨迹、案发时有人驾车冲卡等客观事实相印证。
3. 二审法院认为有相反证据证实驾车运输毒品的人不是许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错误采信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驾驶员照片不是许某所留的鉴定意见。经重新委托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该鉴定意见对涉案车辆驾驶员照片头面部特征认定错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4. 许某无罪辩解与在案证据矛盾、与常理不符。许某有关2023年10月23日19时在廉江市将涉案轿车借给朋友“颠三”后未再驾驶该车辆的辩解,与鉴定意见关于涉案轿车途经廉江市前后驾驶员为同一人的结论相矛盾,也与尾号8789手机号码轨迹、涉案轿车行驶轨迹一致的情况相矛盾。同时,许某始终未能提供“颠三”的真实有效信息以供查证,租用的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也没有报警或查找,其辩解明显违背常理。
(三)抗诉结果
2022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3年4月27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说明解释。2025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