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陈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害怕被醒来的被害人发现,为消除妨碍、制止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死亡,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理由如下:
1. 本案侦破经过自然,锁定并抓获二被告人的过程清晰、客观真实。通过现场提取的指纹,在案发17年后比对锁定陈某。经讯问,陈某交代了自己入室窃取财物过程中、被害人醒来后杀害二被害人的过程,但未交代孟某良参与盗窃的事实。之后,陈某同监室在押人员许某某检举称,陈某让出所人员高某某捎口信给孟某良,让其躲躲,侦查人员据此锁定孟某良。孟某良被抓获到案后,立即供述了伙同陈某入室盗窃过程中,目睹陈某杀害二被害人的事实。锁定二被告人过程符合逻辑,反映出陈、孟二人的关联。
2. 本案有将陈某与案发现场直接关联的客观性证据。西屋窗扇底部内侧窗框处提取到的指纹系陈某右手食指所留,指纹的走向是指尖向上,在室内难以形成,符合在窗外将手伸进窗内、抠住窗框拨开窗户后留下的特征;指纹系利用静电粉显现,应是留存时间较短的新鲜指纹,与作案人高度关联。陈某供称,其摸索着将手伸进窗扇内侧靠下的地方往外拉开窗户、孟某良供称陈某用手抠开西屋的窗户,与指纹走向及现场勘查情况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