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指导意义】
(一)对于“零口供”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要注重审查运用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实施的,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要充分挖掘间接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所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综合判断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准确锁定行为人。可通过重点审查毒品包装物上是否有被告人指纹、DNA等,分析判断查获的毒品是否在其控制范围内。通过审查手机基站定位、交通信息、道路监控录像等,分析判断被告人行动轨迹与毒品运输轨迹之间是否存在时空伴随关系。通过审查被告人通话、短信、聊天记录等,分析判断被告人是否与毒品犯罪有关联。通过审查转账记录是否有不正常的资金流动等,分析判断被告人是否收支毒资等。
(二)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破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未随案移送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且在案其他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可以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要注重收集、审查、核实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通话录音、电子数据等。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通话录音,可以委托声纹鉴定以确定作案人,声纹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身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