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对于“零口供”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要通过人、毒品、行动轨迹之间的关联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破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需依法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对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应当围绕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开展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综合判断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依据新发现的证据,足以证明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男,1976年7月出生,二手车行业务员。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驾驶从广东省广州市某租车行租借的一辆轿车,至东莞市某电器城购买一套音箱。次日19时许,到达廉江市城区,两个小时后继续驾车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23时34分许,许某到达防城港市收费站出口时冲卡拒绝检查,后在防城港市跨海大桥二桥头附近弃车逃走。侦查人员在其所驾车辆后备箱的音箱和黑色手提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粉末3500余克、氯胺酮660余克。2015年6月24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拒不承认自己驾车到过防城港市,称其所驾车辆在广东省廉江市被“颠三”开走。另查明,许某逃匿期间又实施了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具体案情略)。